电话:(021)51561155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eestart.com
(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1)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0512)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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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0
传真:(010)62294601
联系人:魏海
客服电话:(010)622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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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4)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0791)6794724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4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客服电话:(0791)6285337,6288690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7)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4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49)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1、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任瑞新
2、B类基金份额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电话:(021)50472222
传真:(021)50478668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6]37号文批准,并自2006年3月15日起公开募集。截止到2006年4月7日,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5,981户;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652,942,702.72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5,652,942,702.72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58,932.4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58,932.48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折合基金份额5,654,301,635.20份。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6年4月13日获书面确认,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07年10月12日,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内容。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3号文(《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原《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基金更名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书面核准文件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的2日内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所)申购本基金获得的基金份额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并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其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的部分归基金所有;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还投资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扣除赎回费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的部分归基金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时对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时免收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元)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50万 | 0.80% |
50万≤ 申购金额 <100万 | 0.60% |
100万≤ 申购金额 <200万 | 0.40% |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 | 0.20% |
申购金额 ≥ 500万 | 1000元/笔 |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40%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6个月 | 0.50% |
6个月≤持有期< 一年 | 0.25% |
持有期≥ 一年 | 0 |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 =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 A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151.30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即免收申购费用。
B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 = B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 0
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 B类基金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免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元
申购费用=0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528.52份B类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 A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 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 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B类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 = 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25%=26.3元
赎回净额=10520-26.3=10493.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93.7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25%=26.3元
赎回净额=10520-26.3=10493.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93.7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净值 = A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
B类基金份额净值 = B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B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单位为元,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成交情况,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几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规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的转托管手续。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本金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各种资产定价不准确产生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风险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并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所获得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也可以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中的股票、权证等,还可以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三)投资理念
不同的资产类别具有其特定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深入分析特定时期不同资产类别风险收益的相对变化趋势和价值定位,并依此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可以构造下跌风险可控,同时又具有良好收益的投资产品组合,以满足低风险偏好客户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本基金将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基础,以其投资收益为保障,参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对风险类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保障投资组合本金的安全。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将根据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的原理来进行调整,但在限度范围内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类别风险资产的最大可能损失比例来具体确定。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在流动性许可情况下,本基金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将采取持有到期(与基金业绩基准期限相匹配)的策略,首先考虑该类资产的收益性,同时兼顾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和再投资等各种风险。
(2)积极投资策略。这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进行主动调整,积极投资。具体策略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组合整体收益率。
(3)含权债券投资策略。这主要指可转债/可分离债和选择权债券。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为保持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将以其纯债价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以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OAS)为基础,来选择具体含权债券进行投资。
3、风险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收益。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将注重基本面研究,选择流动性好、估值水平较低、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同时分散个股,构建组合,以避免单一股票的特定风险。
(3)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季度投资策略报告;决定基金禁止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七)投资程序
1、研究部、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全债指数×8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
其中,中信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另外,如果当年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有调整,则新的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追求低风险水平下的稳定收益,在考虑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不同资产的投资比例后,选定了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主动管理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投资追求适度风险水平下的较高收益。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内容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不得超过此银行净资产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六个月;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和处分。
2、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而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B类);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B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30%÷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用于A类基金份额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最高不超过0.8%,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50万 | 0.8% |
50万≤ 申购金额 <100万 | 0.6% |
100万≤ 申购金额 <200万 | 0.4% |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 | 0.2% |
申购金额 ≥500万 | 1000元/笔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A类基金份额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费率。
2、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总额的40%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6个月以内的,赎回费率为0.50%,投资人持有本基金6个月到一年之间的赎回费率为0.25%,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一年以上的赎回费为零。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 6个月 | 0.50% |
6个月≤持有期< 一年 | 0.25% |
持有期≥ 一年 | 0 |
3、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或转换,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下转D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