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证券
  • 4:金融
  • 5:环球财讯
  • 6:时事
  • 7:天下
  • 8:上市公司
  • 9:产业·公司
  • 11:信息大全
  • 12:信息大全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008 年 1 月 5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版:头版
    下一版  
    pdf
     
     
      | 1版:头版
    中央有关部门开展
    农村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督查
    央行今年将认真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
    发改委:企业债发行程序“合二为一”
    新年首周三阳开泰 沪指收复60日均线
    罗志军任江苏省代省长
    版面导读
    东京股市遭遇“顶头风”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发改委:企业债发行程序“合二为一”
    2008年0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鹏
      ⊙本报记者 何鹏

      

      企业债发行程序实现“二合一”。发改委昨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这份名为《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新的企业债发行核准程序为,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通知》表示,国家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通知》强调,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与200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发债条件相比,昨日《通知》重新规定了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具体包括七个方面,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通知》表示,要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通知》特别提出,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相关报道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