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 经双方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 项目开发协议期限定为30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依照老挝政府的书面批准,协议可以延长两次,每次10年。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该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1、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8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同意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老挝)进行木薯种植与木薯加工开发项目合作的议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1)项目地址:
老挝—沙湾拿吉省项目开发区。
(2)项目规模
项目开发区总面积:4498公顷
2、 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当事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本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合同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作方式:
1、老挝政府将沙湾拿吉省已规定区域租赁给公司,赋予公司在该开发区内进行木薯种植和建设加工项目的权利;
2、合作双方共同完成在项目开发区域的土地考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
3、公司根据协议并依照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有待老挝农林部审核批准的)在老挝政府授权的开发区域内种植木薯和建设木薯加工项目。
4、公司有责任培训和介绍关于种植木薯的知识和提供木薯苗给愿意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木薯的当地村民,收获后提供给公司。
(二)项目开发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定为30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协议可以延长两次,每次10年,依照老挝政府的书面批准。
(三)项目开发程序
项目开发的主要程序:
1. 本协议签署之后,公司将在60天内将土地的考察计划和项目的实施程序提交给老挝政府。
2.公司和老挝政府的相关机构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确定土地租赁价格。(租赁合同包括经过挑选和详细考察土地面积的每一块)考察结束30天内完成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为此协议的附件。
3为获得项目开发的许可权利,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签字之日起90天内向老挝农业森林部、科学技术部、环境部以及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EIA)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SIA)以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SIA)。
4.公司完成上述各个程序可以按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和依照老挝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开发。
5. 公司若取消租赁合同,依照老挝法律\法规公司有责任为造成的损失负责。
(四)项目投资总额
开发项目的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老挝国内电力充足,交通便利,有利于农业种植及木薯淀粉加工制造业的发展。同时农业及农产品加工是老挝政府积极鼓励境外投资的产业,并给予多项优惠政策。目前随着东盟10+3自由贸易区建立,对于木薯淀粉和木薯干的境外加工、出口、运输将会更加便利。我国政府也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对东盟各国的投资和贸易。基于此,同时结合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战略,椰岛集团积极投资木薯种植及加工产业,希望赢得企业在老挝这一境外发展的新空间。
该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本项目预计3年达产。第一年达产20%,第二年达产60%,第三年达产100%。初步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创造约14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该项目尚未开工,存在不确定因素。
2、由于与外国政府签订协议,合同履行可能受到老挝政府在外资引进、汇兑限制、项目立项、出口等方面政策的影响。
3、此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并未落实到具体操作之中。我公司将视项目的进展及时进行披露相关情况。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合同文本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