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3年9月(时名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为本公司受让三毛集团所持有的20,604,915股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毛股份”)股份,受让价格为每股4.15元。
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人民币4000万元股权转让诚意金于2003年12月31日汇入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本公司帐户内(户名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该帐户由本公司、三毛集团、甘肃省财政厅三方共同监管)。而三毛集团在协议签订后没有按协议的要求将股权转让材料上报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审批,使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及时完成。至2005年年初,三毛股份的资产质量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三毛集团所持有的拟转让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已于2004年9月被司法冻结,三毛集团已违反了协议中的保证(协议明确规定拟转让股份所享有的权益将始终没有瑕疵,且转让股份不会存在被查封、冻结或设置了担保权利的情况。)
为此本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致函三毛集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三毛集团接函后曾表示继续履行协议的愿望,不同意解除协议。但鉴于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和基础已不存在,(如前述,资产质量状况发生变化,拟转让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等) 为此本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于2005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确认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2、确认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本公司帐户中的4000万元及利息等款项归属本公司,本公司对该款项拥有独自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各项权利,并判令三毛集团配合本公司将款项返还给本公司。
2006年6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达〔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3号裁决书,裁决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2006年甘肃省公安厅以原三毛股份部分高管经济犯罪为由,对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帐户上的4000万元人民币进行司法冻结。(公司2006年年报中已有披露)
2007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兰法刑二经字第007号刑事裁定书,以判决原三毛股份董事邓辉(邓辉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本公司也不了解邓辉的任何情况)挪用资金罪为名,张冠李戴将本公司上述存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的4000万元及利息扣划至三毛股份。本公司对这样的判决裁定感到震惊,已经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诉及反映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肃性,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