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向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
根据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的规定,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如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以上,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可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周建明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0,000股,是申买前期已订单簿上待成交买入委托总量的14.77倍,是已订单簿上前5档价位总量的859.92倍,是前10档价位的239.45倍,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分别在10:42-11:04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便以10.36元卖出999,000股,但在10秒钟后,又以10.29-10.31元挂出买单900,000股,11:08前全部撤单,最短的买单驻留时间仅为25秒,在11:05-11:08的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32,579股。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 同科”、“G 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 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下转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