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2008年0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翀
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明确法律界定 “涉非”受害者民事诉讼索赔渠道开启
⊙本报记者 周翀
新年后首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关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此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下转封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