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7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9:00时在南京市马群大道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是5,037,747,500股,出席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6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4,542,104,8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1614%,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股数。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长全先生主持。
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批准本公司自本决议之日起1年内发行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债券,而净收益将用作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需要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的发行数量、发行期限及利率等,及采取所有有需要的行动和签署所有有关文件,以发行公司债券。经出席本次大会的全体股东投票表决,本项决议投票4,542,104,869股,赞成票4,541,696,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1%;反对票40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
公司的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决议案点票的监察员。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事实,居建平律师经验证认为,本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此外,并无任何股份使其持有人有权出席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及并无任何股东曾表示打算表决反对任何决议案或放弃表决权。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