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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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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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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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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年0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11版)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陈兆欣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鑫基金转型而成。

    融鑫基金的前身为天骥投资基金。天骥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2]第228号文批准,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封闭投资信托基金,发行总规模为581,476,000份基金单位,管理人为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1994年3月2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025号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天骥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0年5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号),天骥投资基金开始进行清理规范。2001年8月13日,经规范重组后,天骥投资基金转换成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调整为436,107,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3年2月5日至2003年2月4日)。2002年9月2日,融鑫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2年9月23日,根据原天骥投资基金2000年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4号文《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融鑫基金完成扩募,基金总份额由4.36107亿份扩募至8亿份,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2月4日止。

    2007年12月17日,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并通过了融鑫基金转型的有关议案与决议,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07]344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融鑫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融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1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的前端收费基金代码和后端收费基金代码相同,为121008;其他代销机构的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21008,后端收费基金代码为128008。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开户

    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另行办理开户手续。

    2、基金份额初始面值、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价格为1.000元。

    3、集中申购期的销售规模限制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募集目标及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4、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业务办理的具体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5、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在集中申购份额清算登记日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集中申购期的申购限制

    本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1,000元。

    7、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

    (1)集中申购期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费交纳时间分为前端申购和后端申购两种模式。目前,后端申购业务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如有新增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①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500万元1.0%
    500万元≤M<1,000万元0.3%
    M≥1,000万元每笔2,000元

    ②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申购费率
    Y<1年1.8%
    1年≤Y<2年1.6%
    2年≤Y<3年1.2%
    3年≤Y<4年0.8%
    4年≤Y<5年0.4%
    Y≥5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集中申购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1.0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1.000=9,862.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加上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如果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得到9,862.22份基金份额。

    ②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1.000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1.000×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集中申购期内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1.000=1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加上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如果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10,01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要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8、集中申购方式及申购份额的确认

    (1)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多次申购,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基金管理人将对集中申购款项的审验和申购份额确认情况进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但均不得低于1,000元;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费交纳时间分为前端申购和后端申购两种模式。目前,后端申购业务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如有新增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500万元1.0%
    500万元≤M<1000万元0.3%
    M≥1000万元每笔2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Y)申购费率
    Y<1年1.8%
    1年≤Y<2年1.6%
    2年≤Y<3年1.2%
    3年≤Y<4年0.8%
    4年≤Y<5年0.4%
    Y≥5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
    1≤T<2年0.25%
    T≥2年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4:假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并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其在申购时已经交纳前端申购费,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10,447.50元

    赎回费=10,000×1.050-10,447.50=52.50元

    (2)后端收费模式

    ①如果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1.000×后端申购费率

    (下转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