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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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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济学角度看漫游费取消的必要性
    2008年01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军华
      漫画 刘道伟
      ⊙陈军华

      

      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宣布,两部委已委托研究机构提出“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方案”,并将于本月中下旬举行听证会,对方案进行公开听证。有电信专家透露,听证会之后,移动电话的国内漫游费很可能会从0.6元至0.8元,降低至0.25元到0.3元左右。

      但是,对于漫游费降低的听证民众并不满意,更多的人认为移动电话漫游费应该是彻底取消而非降价问题。这其中既有法学界专家、电信专家,也有普通消费者。那么,漫游费到底应该不应该取消?这首先要看电信的性质。

      经济学家萨谬尔森认为,纯粹的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私人物品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其价格等完全由市场决定。 显然,电信不属于私人物品,电信的价格也就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定。

      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又可分为三类:一是纯公共物品,即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二是俱乐部物品,即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三是公共池塘资源物品,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后两类又可以被归结到准公共物品范畴。    

      纯公共物品是应有政府提供的,即使政府委托私人去做,对于纳税人而言也应该是免费的。而准公共物品的情况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需要考虑公众利益,价格不能太高;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企业的持续。那么,电信属于哪一类呢?世界上基本上都充分肯定电信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事实上,各国运营商都需承担国际电联(ITU)规定的“普遍服务”义务,即“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 。”

      准公共物品应该是持平、微利而绝对不应该是暴利,而无论是持平、微利,都是与成本相对应的。由此,要判断移动电话漫游费是应该降价还是取消,必须参照准公共物品提供者的成本。

      目前,我国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标准为:预付费业务每分钟0.8元,其他为每分钟0.6元,除套餐外,运营商目前都按最高上限收取。而根据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等专家的研究,手机漫游的成本“几近为零,仅仅是为建立漫游而传送的几个信息而已”。也正因此,美国同一公司网内通话不仅没有漫游费,连国内长途费都没有。欧洲更彻底,连国际漫游结算费也已被强制性取消。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漫游零成本的事实。

      实际上,我国手机漫游费的设计本身就是建立在零成本基础上的,是“无中生有”而来。1998年前后,为了平衡东西部差距,让西部地区可以较快地积累资金、发展网络,有关部门才在明知没有成本的情况下开始全面收取漫游费。建立在零成本基础上的从0.6元至0.8元的漫游费,即使与正常通话收费标准相比,也是高得非常离谱的。这一做法即使不是世界上仅有的,也是非常罕见的。而早在5年以前,中国移动的全部省一级公司就都已经实现盈利,“资助西部”的必要性已经不再存在。

      建立在零成本基础上的漫游费与电信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特征相冲突,并且,由于漫游费的存在,消费者自主选择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在事实上被剥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另外,由于“无中生有”带来的暴利构成了电信运营商利润的主体(2005年,中国移动的漫游费收入大约为490亿元),电信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状况以全方面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动力不足,制约了电信企业的发展。这与存贷利差过大导致的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缓慢如出一辙。

      因此,手机漫游费无论降多低,都不具有合法、合理存在的基础,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取消。当然,鉴于中国的国情,取消移动电话漫游费可以分阶段进行,但应该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以防止漫游费永远“漫游”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