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2008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本报记者 李和裕 于祥明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于房地产市场中的囤地等问题,《通知》可谓正中“要害”。
将闲置土地“逼”到底
国务院的《通知》分为5个部分共23条,其着力点主要放在了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方面。
《通知》指出,要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等等。
最引人注目的则为第六条,国务院明令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包括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此外,国务院还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基于中央的态度,开发商应该明白,以后囤积土地的意义已经不大了。”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表示。
增值地价引发热议
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中,无偿收回和征收闲置费等是已经在执行的措施。此次国务院新提出的“增值地价”则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增值地价的具体形式会如何我们现在还无法作出判断,但无论如何,此举针对的是囤地利益,政府就是要通过削减囤地者的这部分利益来抑制地价攀升但又‘囤而不建’的怪圈。” 陈晟表示。
向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无疑是一项创举。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增值地价可等同于土地增值税,预计未来的实施办法就是在目前对开发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也要严格征收,而不是等到土地开发并获得收益后再收;另一些人则认为增值地价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未来可能会对闲置土地的增值利益作出评估,并将其中一部分添入土地出让金中,也就是开发商拿地后不开发的话,还要多付地价。
“我觉得征收增值地价就是要对那些闲置土地作出及时处理,通过严格的监督,一发现有闲置情况就马上征。一块地今年‘闲’了就先收取当年的增值收益,明年还‘闲’着那就继续收,总之让开发商感觉到如果不及时开发,一点好处也没有。这也比现在只收几年闲置费要有用得多,因为罚的这点钱根本比不上开发商囤地的收益。”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薛建雄表示。
政策保持统一连贯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处理闲置土地的政策外,市场还应看到《通知》与2007年以来一系列土地调控政策的统一连贯与可操作性,显示出政府进一步抓落实的决心。
“《通知》可视作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在土地环节上的一个‘集成版’,从具体内容来看,像增值地价这样的新规并不是太多,大部分都在以前国土部的相关文件中有所提及,但此次以国务院的高规格、高姿态明确规定,显示出中央对于土地问题的高度重视。”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就是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要把子孙的利益都给用完了。”此前我国资深土地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对此,陈晟指出,《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让地方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并且操作性很强,特别是在最后“加强监督检查”这一部分,如要求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等等。“可以发现如今中央的政策越来越细化,已经涉及技术层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