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1月7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关于本公司为烟台华联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印刷)垫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为:
一、垫付款项情况
本公司为华联印刷部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共计垫付:14,017,089.99元,分别为:
1、华联印刷在烟台市商业银行的借款本金280万元。
2、华联印刷在烟台市商业银行的借款本金20万元。
3、华联印刷在烟台市商业银行的借款本金488.5万元。
4、华联印刷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132,089.99元(截至2005年12月21日)。
2006年度本公司与烟台市商业银行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时,已就上述前三项借款达成了共识,本公司进行了公告(详见2006年9月13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2006-040)。
2007年4月4日,本公司以所属华联商厦1-3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代付华联印刷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7年4月4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2007-018)。
二、经法院调解,本公司与华联印刷达成如下协议
1、华联印刷自愿将SBB型对开海得堡印刷机、KSD型四开海得堡印刷机等印刷设备一宗经评估作价后抵顶给本公司。
2、不足14,017,089.99元部分由华联印刷于2008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本公司。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952元,由本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