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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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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价美元
    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国务院打击囤地为2008年房价定调
    不妨多听听
    中小投资者的声音
    企业借新劳动合同法涨价可能意在逼宫
    企业比投资者更需要股市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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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借新劳动合同法涨价可能意在逼宫
    2008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傅新
      漫画 刘道伟
      ⊙傅新

      

      最近,有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倾向,即企业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将增加成本为借口,掀起涨价潮。最早行动的是西门子。西门子公司规定,将从1月4日起正式对冰箱、洗衣机两大品类产品出厂价提价3%-5%,主要理由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而带来劳动力成本上升”。基于类似理由,博世、松下等部分合资、外资家电品牌也在酝酿涨价。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要求涨价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外资企业。在外资企业酝酿涨价的同时,国外的一些媒体和研究机构也在跟着造势。比如,贝尔斯登的分析师Mohan Singh在报告中称:“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额外成本究竟有多大仍在争论中,但5%-15%的增幅被认为是可能的。”

      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如此之大吗?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所增加的企业成本,确切地说,主要是企业违法的成本,其次增加的才是企业常态成本。如果企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需要承担的额外成本应该是有限的。其实,在西方国家,法律一向不就是如此规定的吗?如果一个企业试图挑衅法律,不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就可能面临着天文数字般的巨额赔偿。与西方国家的法律相比,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虽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仍然是非常温和的。

      另外,外资企业要求涨价而国内企业不跟风,也说明新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成本并非不能消化——假如真的增加了成本的话。众所周知,国内企业对成本增加的敏感度要超过外资企业,因为在同样的条件下,国内企业消化相关成本、提升竞争力的能力要弱于外资企业,但是,国内企业却没有像外资企业那样酝酿涨价。这至少说明一点,假如新劳动合同法真的提高了企业成本的话,也并非不是通过提高效率进行消化的。笔者几天前参加了一个研讨会,国内一位民营企业负责人指出:“就算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国的用工成本比欧美国家还要低很多。通过我们企业完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消化掉大部分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增加的成本。”

      因此,与其说是外资企业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用工成本,倒不如说它们习惯了中国法律过去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缺陷,这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获取不当利益。实际上,就连西方媒体也对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在中国在对待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冷漠态度提出批评。

      以家电为例,外资名牌家电企业,一般都由厂家直接外派促销人员,这些促销人员大都是短期劳动合同,有的连正规劳动合同都没有,每月基本工资只有三四百元,主要靠业务提成,工资都由厂家支付。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企业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合同,企业也将不能随意解雇员工、降低或扣罚他们的工资。这或许正是外资家电企业要求涨价的深层次原因。

      至于第二个原因,就在于白色家电品牌集中度高,不像彩电那样品牌林立,这使得外资企业具有相当大的定价权,它们敢于涨价。而在竞争充分的电视领域,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不仅没有涨价反而掀起了一股降价狂潮,一些品牌的液晶电视降价幅度甚至超过了4000元。如果说新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的成本,这些电视生产企业难道是例外吗?

      应该认识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是一种正本清源,是法制理念和劳动者应有权益的回归,它导致的结果并非一个增量,而是对民权民生和劳动者权益机制的重建。对于一个成熟企业而言,他们应该把尊重劳动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由此带来的效率提高和质量提升,自然就能帮助企业消化掉绝大部分新增的成本——如果新劳动合同法的确增加了企业成本的话。

      一些企业以新劳动合同法增加成本为由涨价,可能意在逼宫,即以此发泄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不满,并给立法者施压,最终倒逼新劳动合同法向符合他们意愿和利益诉求的方向修改。对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坚决反对和遏制这种做法,严格遵守新劳动合同法,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不能做任何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