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2008年01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专家观点
知名律师李建伟博士指出,就诉讼程序而言,针对同一纠纷,在正常情况下,只会有一家法院出面管辖。虽然原则上并不反对,但在实际操作中,两地法院同时进行管辖的案例并不多见。
李建伟说,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是对是错。法院一旦判决,相关单位就应当照此执行。如果再审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就应当按照新的、高级别的判决来执行。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予以上诉,但不能拒不执行。
至于这次意见相左的判决将如何协调,李建伟认为,第一种情况是,看哪方强势,能够不为对方所动,同时加紧行动,造成木已成舟的局面。
第二种情况是,两地法院之间进行协调,拿出一个折衷的解决方案。不然,同是地方的高级法院,又没有管辖和从属的关系,一方意见的落实,将导致另一方意见的落空。
第三种情况,便是向最高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最高院裁决。但目前的实务中,请求最高法院来裁决民事纠纷的案例并不多见。最高法院如果真要进行调查,则需要动用太多的资源。同时,一般而言,申请人很难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