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彭友
太平洋机电捷足先登
根据S*ST中纺昨日披露的公告,江苏省高院2008年1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S*ST中纺第一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S*ST中纺29%股权属于侵权行为,从而使得这部分股权不能转让给第二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然而,此案的另一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则是,认定当事人应执行相关协议,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太平洋机电。
据了解,该案在上海的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受理太平洋机电申请执行民事判决的通知。由此,太平洋机电得以捷足先登。
S*ST中纺今日发布的最新公告披露,根据上海市第二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将南大高科所持S*ST中纺103556546股股份中的31556546股,和第三大股东广州市赛清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大高科一起同受斯威特集团控制)所持S*ST中纺32138237股股份中的19638237股划转至太平洋机电名下。
上述股权划转后,太平洋机电持有S*ST中纺29.24%股权,南大高科持有20.16%股权,广州赛清德持有3.5%股权。太平洋机电也在今日的公告中披露,对于尚未划转的股权,将进一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司法划转工作。
“目前公司的股权已经开始划转,各项手续正在进行之中,这将需要一个过程。”S*ST中纺有关人士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该人士称,由于股权之争,S*ST中纺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受到很大影响,公司此刻很需要安定,也将积极敦促股东化解此事。
两地法院同时进行管辖
实际上,这只是此番股权之争的一个节点,在此之前的不少事实,已经显露出在上海、江苏两地法院之间弥散着隐隐的硝烟味。
2006年6月28日,南大高科与太平洋机电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前者将其持有的S*ST中纺103556546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9%)全部转让给后者,转让对价为2595万元。
但上述股权中的一部分旋即因南大高科负债未还而遭南京中院冻结。太平洋机电急于要求股权过户;南大高科控股股东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则提出,南大高科是受胁迫而与太平洋机电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南大高科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这一变数,太平洋机电、南京口岸分别向自身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有利于己方的判决,两地法院也分别予以受理。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实际操作中,两地法院同时进行管辖的案例并不多见。
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南大高科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S*ST中纺的法人股过户到原告太平洋机电名下。紧接着的11月23日,南京中院作出了争锋相对的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S*ST中纺股权转让的协议。
对于对方法院所作出的不利于己方的判决,当事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此番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审理意见倒是高度统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目前南京方面已向最高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上海高院的判决,裁定再审。
从当前的进展来看,上海方面无疑是先行一步,太平洋机电已经取得了S*ST中纺部分股权,一跃成为大股东。市场人士分析,太平洋机电是希望速战速决,造成木已成舟的局面。南大高科能否在目前失利的情形下扳回一局,已引起各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