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除已公告的提案之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1月8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召开。
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会议召开45日前,将会议通知邮寄或公告全体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5人,代表股份3,584,76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5%。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此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1、 审议未通过公司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
2、 审议未通过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由于本决议的内容是以第一项和第二项决议的通过为前提的,故此本项决议即使投票结果通过,也不能生效。
4、 审议未通过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之关联交易议案。
5、 审议通过选举李庆言先生和周俊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由于本决议的内容是以第一项和第二项决议的通过为前提的,故此本项决议即使投票结果通过,也不能生效。
6、 审议通过公司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见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 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5人,共持有代表公司3,584,769,954(三拾五亿八仟四佰七拾六万九仟九佰五拾四)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5 %。
1、审议公司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表决一: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70,769,985(六亿七仟零七拾六万九仟九佰八拾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150,174,783(一亿五仟零拾七万四仟七佰八拾三)股
占22.3884 %
反对:520,595,202(五亿二仟零五拾九万五仟二佰零二)股
占77.6116 %
2、审议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表决二: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6,045,985(六亿六仟六佰零四万五仟九佰八拾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150,156,063(一亿五仟零拾五万六仟零六拾三)股
占22.5444 %
反对:515,889,922(五亿一仟五佰八拾八万九仟九佰二拾二)股
占77.4556 %
3、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案》[表决三: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580,045,954(三拾五亿八仟零四万五仟九佰五拾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3,067,655,975(三拾亿零六仟七佰六拾五万五仟九佰七拾五)股
占85.6876 %
反对:512,389,979(五亿一仟二佰三拾八万九仟九佰七拾九)股
占14.3124 %
4、审议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之关联交易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6,035,985(六亿六仟六佰零三万五仟九佰八拾五)股,意见如下:
同意:150,142,783(一亿五仟零拾四万二仟七佰八拾三)股
占22.5427 %
反对:515,893,202(五亿一仟五佰八拾九万三仟二佰零二)股
占77.4573 %
5.1、审议选举李庆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580,045,278(三拾五亿八仟零四万五仟二佰七拾八)股,意见如下:
同意:3,075,391,847(三拾亿零七仟五佰三拾九万一仟八佰四拾七)股
占85.9037 %
反对:504,653,431(五亿零四佰六拾五万三仟四佰三拾一)股
占14.0963 %
5.2、审议选举周俊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580,044,434(三拾五亿八仟零四万四仟四佰三拾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3,075,390,923(三拾亿零七仟五佰三拾九万零九佰二拾三)股
占85.9037 %
反对:504,653,511(五亿零四佰六拾五万三仟五佰拾一)股
占14.0963 %
6、审议公司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577,823,954(三拾五亿七仟七佰八拾二万三仟九佰五拾四)股,意见如下:
同意:3,117,557,693(三拾一亿一仟七佰五拾五万七仟六佰九拾三)股
占87.1356 %
反对:460,266,261(四亿六仟零二拾六万六仟二佰六拾一)股
占12.8644 %
2008年1月8日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115 编号:临2008-00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除已公告的提案之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1月8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召开。
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会议召开45日前,将会议通知邮寄或公告全体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8人,代表股份2,932,565,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88.8656 %。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此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未通过公司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
2、审议未通过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见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8人,共持有代表公司2,932,565,461(二拾九亿三仟二佰五拾六万五仟四佰六拾一)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8.8656 %。
1、审议公司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表决一: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565,492(一仟八佰五拾六万五仟四佰九拾二)股,意见如下:
同意:1,105,578(一佰拾万零五仟五佰七拾八)股
占5.9550 %
反对:17,459,914(一仟七佰四拾五万九仟九佰拾四)股
占94.0450 %
2、审议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表决二: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8,549,292(一仟八佰五拾四万九仟二佰九拾二)股,意见如下:
同意:1,094,658(一佰零九万四仟六佰五拾八)股
占5.9013 %
反对:17,454,634(一仟七佰四拾五万四仟六佰三拾四)股
占94.0987 %
2008年1月8日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115 编号:临2008-00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除已公告的提案之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1月8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召开。
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会议召开45日前,将会议通知邮寄或公告全体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18,010,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39.44 %。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达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此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未通过公司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
2、审议未通过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见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共持有代表公司618,010,77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39.44 %。
1、审议公司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淡马锡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表决一: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8010773股,意见如下:
同意:156363485股
占25.301094%
反对:461647288股
占74.698906 %
2、审议公司向东航集团定向增发H股的议案[表决二:特别决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18034773股,意见如下:
同意:156387485股
占25.303995%
反对:461647288股
占74.696005%
2008年1月8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H股类别股东会(视情况而定统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通商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此处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发表本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通商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2007年11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公告》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1.22008年1月8日下午1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航友宾馆会议中心如期召开。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1.4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通商律师查实:
(1)现场参加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共持有代表公司618,010,77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39.44%;
(2)现场参加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8人,共持有代表公司2,932,565,461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8.87%;及
(3)现场参加本次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5人,共持有代表公司3,584,769,95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65%。
2.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商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2.3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2.1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2.2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经通商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均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先H股类别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最后股东大会的顺序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2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通商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也已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3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以及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通商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结论
5.1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以及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且,本次股东大会以及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5.2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及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巍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