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号一案原告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被告一为厦门华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商),被告二为我司,被告三为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通国际)。
2001年11月27日,中泰信托与厦门华商及我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泰信托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给厦门华商,借款期限为2001年11月27日至2002年9月30日,我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2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30日。同日,中泰信托向厦门华商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2002年5月30日,厦门华商归还中泰信托贷款本金538,700元。2001年12月21日至2004年3月厦门华商共计支付贷款利息1,709,841.16元。至今尚有贷款本金9,461,300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
由于厦门华商和我司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3年10月14日, 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鉴于中泰信托与华鑫通国际已于2003年5月9日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华鑫通国际以其所持有的中泰信托830万元股权及应得的投资回报折抵现金,代厦门华商偿还欠款,上海高院出具(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司无需履行还款义务。
2004年8月26日,中泰信托以出现新情况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与上海高院均认定:中泰信托与华鑫通国际应按照《框架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以股权抵债的义务。
2006年5月8日,中泰信托安排的单位与华鑫通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在办理股权过户的过程中,华鑫通国际用于抵债的股权被其债权人华夏银行查封,中泰信托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上海高院驳回其申请复议并裁定中泰信托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被告责任。
为此,中泰信托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履行以现金方式偿债的义务。此案将于2008年1月31日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4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