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及Holchin B.V.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月8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许可[2008]2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进行。
三、自本核准通知下发后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核准通知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同日,HolchinB.V.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豁免HolchinB.V.要约收购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3号),核准豁免HolchinB.V.因认购本公司本次向其定向发行股份而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发行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锡明、王璐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
联系电话:027-87773898
传真:027-87773897
邮编:430073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罗浩、王珏
经办人:康华、方雪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901室
联系电话:021-38784899
传真:021-50495603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