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贯融生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融生)与深圳中方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利)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的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年3月15日,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贯融生与中方利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将2800万元委托中方利进行投资理财,期限8个月;同时湘财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给贯融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保证贯融生委托理财资金2800万元的安全。同日贯融生将2800万元电汇至湘财证券账上。合同到期后,中方利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003年10月9日,本公司通过贯融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方利和湘财证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03年10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3)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方利赔偿贯融生委托理财本金损失2797.97万元及利息损失;由湘财证券在2800万元款项的80%即2240万元范围内,对贯融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生效前,贯融生、中方利和湘财证券三方均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判决情况
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10元,由贯融生和湘财证券各承担925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截至公告之日止,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判决书于近日下达且未执行,故未对公司2007年利润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取决于该判决书的执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