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4月,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因与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我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该事项公告于2006年4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标的提出异议,该诉讼事项移送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华顺支行、我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该事项公告于2007年6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作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6日(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受理费287965元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87965元,由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6742.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影响,具体数据仍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