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A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3,192,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192,1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柴油发动机合营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柴油发动机合营公司,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合营公司的有关事宜。
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07年12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07--035)。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