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暨第23次会议于2008年1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于2008年1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际表决人数为9人。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并形成如下决定:
一、同意推荐李德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候选人须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李德军先生简历附后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选举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提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08年1月2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
(五)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请符合条件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和法人单位证明(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8年1月24日上午9:00至16:00;
3、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4、登记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雪梅
电话:027-87172003、027-87172021 传真:027-87172021
委 托 书 授 权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出席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李德军先生简历
李德军: 男,1957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1978年9月至1980年8月任天门渔薪中学教师;1984年7月至1988年8月任华中师范大学教师;1991年7月至2000年12月在湖北省体改委历任科长、副处长、研究所所长;2001年7月至今任《民营纵览》杂志主编;2004年3月至2006年8月任湖北博雅管理咨询中心咨询中心主任;2005年6月至今任湖北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审阅李德军的履历,本人认为李德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柴强
2008年1月10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德军,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德军
2007年12月13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李德军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08年1月 10 日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