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华制药原来的法人股东,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将原本违背股改承诺转让出去的47万股在二级市场偷偷抛空,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连续发函,新华制药才如梦初醒。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为新华制药1993年定向募集发行时的法人股东,持有新华制药47万股。2007年2月27日,在有关行政机关督导要求下,持有新华制药35.7%股权的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新华集团拟以每股1.5 元价格受让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持有的新华制药47万股股份。
签署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时,新华制药股改实施尚未达到一年时间,因而违反了新华制药股权分置改革中关于“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规定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在股改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不仅如此,新华集团也连出昏招。股权受让协议签署后,新华集团既未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要约收购义务,更是奢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了。
现在查明,在2007年6月4日至12月6日期间,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抛空了上述47万股新华制药。这次抛售,也把担当新华制药股改保荐机构的海通证券完全蒙在鼓里,原因系新华集团未按照《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的约定将受让股权事宜及时通知海通证券,导致海通证券未能核查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事项。
就这样,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连闯数关,将原本已经协议转让出去的47万股新华制药解禁股在二级市场进行了抛售。如果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连续发函,新华制药根本还不知道股东之间发生的这种股权易手变化。经2007年12 月10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之后,新华制药才如梦初醒。新华制药表示,新华集团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签署受让公司47万股股权协议,并不以增持股份为目的,而是根据有关行政机关督导要求且在把握相关政策不清情况下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