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前后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的变化
2008年0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
根据现行政策,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按20%计算,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交强险第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保监会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决定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双调整”,并于2007年12月14日召开了由投保人、社会公众、专家、消费者协会等22名听证代表参加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
此次公开听证的方案为: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按10%计算,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听证会后,保监会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确定了责任限额调整最终方案: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