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案由
2004年9月27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大化水利局)认定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公司)下属大化水力发电总厂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共从红水河大化段取水发电共计37.05亿千瓦时,应缴纳水资源费1,111.5万元;并下发大水利罚字[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桂冠公司在2004年9月30日前缴纳所欠水资源费1111.50万元;并作出以下处罚:1、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的水资源费642.60万元, 从2004年9月18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2、对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所欠的水资源费处以两倍的罚款,总计1285.2万元。
桂冠公司不服, 于 2004年12月24日依法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化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大水利罚字[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0日正式依法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河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大化水利局作出的大水利罚字[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桂冠公司不服判决,于2005年10月24日将此案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的做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05年4月20日、2006年4月26日、2006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报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诉讼结果
桂冠公司今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桂行终字第13号),认定“桂冠公司不存在欠缴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大化水利局大水利罚字[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错误,应予撤销”;判决如下:“一、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河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大化水利局大水利罚字[2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诉讼费174228.47元、二审诉讼费134021.9元共计308250.37元,由被上诉人大化水利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2007年度经营成果并无影响,但有利于公司今后的经营和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12日
转债代码:100236 转债简称:桂冠转债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临2008-09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水资源费及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诉讼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