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买东西,标价八十,给人一百,对方收了钱,会找您二十。在这里,“找”是找零的意思。规范点儿说,就是卖方把超出商品价值的那部分货款退还给买方。
过去卖东西,标价一百,人给八十,一咬牙,卖了。随后又觉得亏,喊住买家,让他再掏二十。这种行为在清朝也叫“找”,不过不是找零,而是找要。规范点儿说,就是卖方向买方追讨一部分货款,以补足商品价值。
可见同一个“找”,古今含义大不同:在今天是“损有余”,在过去却是“补不足”。不信您翻《康熙字典》,这本过去的书给“找”释义,里面四个字写得分明:补不足也。
当然,不敢说“找”在过去一定就是指“补不足”,但至少在清朝的不动产交易中,这个字有“补不足”的意思。
有例为证:
康熙六十年(1721),江苏省武进县居民刘文龙以七两纹银的价格卖了一亩八分地,八年后,刘某说“原价轻浅”,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一两纹银。(参见《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第1196、1213页,以下简称《考释》)
咸丰元年(1851)六月,浙江省山阴县居民高宗华以十八块大洋的价格卖了六分地。三个月后,高某说“契内价银不足”,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七块大洋。(《考释》第1380页)
道光年间,浙江省萧山县居民王某卖掉自住堂屋一间和阁楼一座,后来王某去世,其妻莫某和儿子王本智认为当时卖得太便宜,“契价不足”,又委托中介向买主“找”了三十五两纹银。(《考释》第1377、1378页)
上述事例并不是精心挑选出来的,如果您留心明清两代和民国时期江南地区的不动产交易记录,就会发现“找”这个字在契约里简直俯拾皆是。换言之,卖方在交易完成后再次索要价款的现象很普遍。
如果在今天,您从开发商手里买了一套新房,或者从某个业主那里买了一套旧房,只要您如数把合同上约定的房款给了卖方,只要你们顺利过了户,那么就代表交易已经完成了。回头等您住进去,觉得买亏了也好,占便宜了也罢,我猜您都不会去找卖方索还一部分房款(除非那房存在质量问题),当然更加不可能再给卖方加钱——哪怕他们嚷嚷着“原价轻浅”,抑或以“契价不足”的理由起诉您。事实上,即便他们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现代法律只要求卖方找零,而不支持任何人在交易完成后再加收价款。
可是清朝的法律跟现在不一样,当时政府明文规定,允许卖方“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卖田宅),也就是说,即便双方已经过了户,只要后来的市场价高于原来的交易价,卖方就还可以再让买方掏一次钱。这条法律很变态,也没什么现实意义,但我总觉得它在清朝可以抑制炒房,假如当时就流行炒房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