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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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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证券“打非” 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步入正途
    股价上涨
    对证券民事赔偿有何影响?
    年报公布能否缩短披露周期
    政府在企业上市中应发挥何种作用
    炒股心切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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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企业上市中应发挥何种作用
    2008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德勇
      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王德勇律师

      山东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8年,受司法部选派赴英国高伟绅律师行进修;1999年参与发起设立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王德勇律师具有证券律师资格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目前兼任山东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青联委员、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王德勇

      

      2006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空前活跃,全国各地兴起了一股轰轰烈烈的企业上市风潮,政府部门更是争相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不遗余力地推进本地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个别优惠政策和措施可能超越了当地政府的权限。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政府在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究竟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在此笔者谈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上市融资是企业基于自身的需要和对市场的判断而开展的完全市场化的一项活动。企业是否适合上市、要否上市、到哪上市、如何上市等等,完全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和实施。有了这个基本的认识,政府部门在企业上市融资中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就不难定位了。有些地方政府为完成所谓的上市指标,不断地到企业去游说,甚至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招致企业的反感,这种效果适得其反。

      其次,政府在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作用,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本身就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动本地企业上市融资方面,同样应当遵守这个原则。为推动本地企业上市,积极行使政府职能,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为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这是政府应当有所为的方面。至于单个企业上市决策的作出、上市服务团队的构建、上市融资服务费用的承担等等需要企业自身决策的具体事项,政府则应当有所不为,不要越位去代替企业决策,更不要为促使企业上市而无原则地去满足个别企业的要求。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企业上市本身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政府部门不应当带着搞运动的短期化心态去推动这项工作。惟有如此,才能可持续地、保质保量地推动本地企业的上市融资。

      再次,各地政府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制定上市优惠政策和措施无可厚非,但这些政策和措施首先应当合法合规,其次应当公平合理。各地政府部门均有自身的权限,超越政府自身权限出台上市优惠政策和措施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各地政府在出台上市优惠政策和措施之前,首先听取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确认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合法合规后再付诸实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本是同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如果对于拟上市和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过头,则必然会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非公司企业之间造成不平等竞争,从而破坏竞争环境,损害政府形象。因此,制定鼓励上市的政策和措施要站到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高度上考虑问题,不能仅为一时之需,为鼓励上市而去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否则,从长远来看,反而会影响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当前,各地政府推动本地企业上市的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而我国资本市场也正迎来一个大发展的好时机,企业上市正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笔者相信,只要政府部门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和作用,一定能够协助本地企业上市融资,从而推动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