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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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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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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证券“打非” 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步入正途
    股价上涨
    对证券民事赔偿有何影响?
    年报公布能否缩短披露周期
    政府在企业上市中应发挥何种作用
    炒股心切防上当
    投资者教育还要深些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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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打非” 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步入正途
    2008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牟敦国 实习生 王刚斌
      张大伟 制图
      2008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中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界定问题,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司法难题,加大了打击证券经营活动的力度,畅通了“涉非”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的救济渠道,意义十分重大。这一《通知》的发布,将极大地推动本报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的原始股投资者维权行动。本期维权在线专版,邀请业内专家与律师,着力解读《通知》,为下一步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作积极探索。

      本报记者 牟敦国 实习生 王刚斌

      吴弘:四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有待细化

      《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是2008年证券“打非”领域的第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今年的证券打非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总干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请他对该通知作一个解读。

      吴教授认为,自从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来,证券打非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近两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川、陕西等地司法部门依法判决了一批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律师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定性问题、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大家有不同的意见;对于非法证券活动民事赔偿案件能不能受理,各地也有不同的理解。就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四部门发布了该通知,明确了有关的问题,为证券打非的下一阶段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部委选择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发布该通知,寓意深远。充分表明了有关部门对于证券打非工作的高度重视,为2008年的打非工作定下了积极推进的基调。对于非法证券活动,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投资者、律师应当有信心继续做好维权的工作。

      吴教授提出,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混乱现象一定程度上与投资者认识不足有关,许多投资者并不了解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转让的有关规定,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通知》的发布可以作为对投资者的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媒体都可以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借着《通知》发布的契机深入地做一次投资者的教育工作,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大有裨益的。

      吴教授认为,《通知》作为有权机关颁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完善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它明确了相关犯罪行为的罪名,有利于司法机关追究该类非法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这为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扫清了道路,彻底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

      《通知》对于四部门的职责分工也有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化,四部门之间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要相互联络,怎样一个协调机制,通知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在将来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来补充。

      杨兆全:投资者维权 找公安还是找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维权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原始股受害者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表示,最近有不少投资者来电询问,目前维权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通过律师向法院诉讼。

      律师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责任人被公安机关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和法院,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责任人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只能进行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普通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陈荣:从维权受阻到大门敞开

      就《通知》的发布,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为投资者维权的经历,颇有感慨。他表示,《通知》的下达,对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对犯罪分子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开启了在非法证券活动中受害者提起民事赔偿的大门,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困扰多年的“不受理”的难题。

      陈荣律师表示,多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高投资、高回报”、“海外上市”等为诱饵欺诈中小投资者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中,以中老年投资者居多,有的投资者倾一生心血却换来一张无法转让流通、更无法“上市”的所谓股权证,经济损失惨重,许多人欲哭无泪。但与此同时,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却不断花样翻新。尽管社会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反映强烈,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经济纠纷不予受理,许多“涉非” 受害者欲告无门、维权受阻。

      陈荣律师经常参与由上海证券报举行的投资者维权活动,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的同时,深感维权的责任重大。自2004年11月起,陈荣在上海证券报“聚焦非上市股权交易纠纷”专题中,连续发表了六篇关于非上市股权交易的纠纷、监管和投资者自我保护等文章,呼吁工商行政管理、产权交易、证券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对非上市股权交易加强监管,打击非法活动。

      2006年9月,陈荣律师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发出“关于法院审理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案件的建议”的函,“提请最高法院依法尽快发布审理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或有关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陈荣律师认为,2007年7月,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与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共同在国内率先发起成立了“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帮助。同时,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充分发挥了舆论的作用,为新政出台作出了积极努力,及时反映了社情民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了新政出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