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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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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听证会制度亟待进行全面改革
    2008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褚洪波
      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并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导致我国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褚洪波

      

      听证原本是指法院在审判时,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确保司法正义。后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逐渐被引入公共决策领域。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有三大类听证,一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二是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三是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在这三种听证当中,尤以价格决策听证因时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举行得最多,也最受关注。但是,迄今为止所举行的听证会,往往变成“涨价会”、“听涨会”。在公众看来,听证会被既得利益集团影响乃至操纵的迹象明显,听证会的结果所体现的往往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民众的利益。这实际上暴露出了听证会制度本身的弊端,倘若不加以改革,听证会就可能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比如,美国1975年举行的“肯尼迪听证会”,原本是就航空票价问题进行听证的,而结果却催生出了《1978年民航放松管制法》,通过降低准入门槛促进了航空票价的全面下调,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谓一劳永逸。

      而我国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在制度设计时直接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而被听证的对象往往是由其所主管或者由另一政府机构所主管,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的组织者与被听证对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而根据听证会的基本原理,有着利益牵连的一方应该回避而不能参与更不能主导价格听证会。但政府组织听证会本身恰恰就是我国听证会制度所规定的,因为这一制度设计弊端,原本应该组织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甚至越过价格听证程序直接涨价。比如,2006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邮政局共同决定上调邮资,上调邮资由于事前未履行听证会程序而遭公众诟病。

      正是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听证会很容易被相关利益集团影响乃至操纵,在有的听证会上,代表们清一色地支持既得利益集团提交的方案本身就是这一弊端的真实写照。许多价格听证会不仅不能像美国的听证会那样导致准入制度的变革从而使价格因引入竞争而持续降低,甚至连价格本身的调整也常常与民众的意愿相左。在北京某景点门票的涨价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们大都同意涨价,而民意调查显示,民众一边倒地反对涨价。如此鲜明的对比充分显露出听证会与民意的背离程度是何等严重。

      其次,在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手机漫游费听证会即将于1月22日举行,在此之前,发改委和信产部公布了两套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调整方案,而根据两套新的漫游费调整方案,手机漫游上限的实际降幅仅为0.2元/分钟,甚至比中国移动目前在广东和上海等地实施的漫游费价格还要高。这种听证会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完全确保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渡,那么,加上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无疑可以更好地保障听证会的公正性。

      所有的价格制定都必须参照成本,成本是价格调整的核心依据,但是,我国的许多公共事业价格、垄断性产品价格,其成本是不透明的,而这种不透明并非完全的不透明而是非对称性不透明,即成本对垄断企业自身、对公共事业一方是透明的而对公众而言是高度不透明的,由于成本不为公众所知,相关企业就常常凭借自身所具有的天然的垄断优势或行政资源优势随意提高价格,即使经过听证会这一环节,也难以避免相关企业通过加大成本提高价格的计划屡屡得逞,如果加上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弊端。

      以手机漫游费为例,应该由没有利益牵涉其中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过程和审计明细,使公众对手机的成本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认识并接受民众的监督,有了这个公正的成本参照,公众就能作出更准确的抉择。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明确依据的。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就明确规定,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今年1月12日,广东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物价部门对广东电网公司的成本监审发现,去年广东电网的利润高达142亿,随即全面下调工业和居民的销售电价。

      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我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经济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