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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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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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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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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0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2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二○○八年一月二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在珠海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袁小波董事局主席主持,公司董事局成员11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1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审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本议案经公司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因董事袁小波、刘亚非、李光宁、刘克、王沛、吴东生、俞卫国属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受益人,已经回避表决,其余四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

    该议案表决情况: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独立董事关于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附件一、附件二。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董事袁小波、刘亚非、李光宁、刘克、王沛、吴东生、俞卫国属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受益人,已经回避表决,其余四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

    该议案表决情况: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经由本公司国有股东(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公司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个议案。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或“本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采取股票期权模式实施,在五年期限内实施,前两年为行权限制期,后三年为行权有效期。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和行权业绩条件时,公司授予激励对象314.6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起三年的行权有效期内以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力,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两年的行权限制期内不得行权,在此后三年内按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未在规定期间行使的股票期权将作废。

    3、若华发股份2007年净利润比200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0%,及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本计划将授予激励对象314.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设置的行权条件为:华发股份2008、2009、2010和2011年度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满足本计划规定的业绩条件。

    4、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华发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与激励对象行权相对应数量的股票。华发股份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4.91元,华发股份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华发股份实施本激励计划后,激励对象因行权而缴纳的股票认购款所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7、华发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或行权时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本激励计划须经国资部门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制订本激励计划基于以下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激励与约束共存的价值分配体系,统一公司股东、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利益均衡机制,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促使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建设与完善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绩效导向文化,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第三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根据相关法规,本激励计划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局作如下授权: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局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五)公司董事局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公司董事局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 华发股份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 基本操作模式

    第六条 本计划采取根据公司业绩条件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方式来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利益和公司管理层利益长期统一的目的。

    第七条 本计划以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通过设置两年的行权限制期和三年行权有效期,将激励对象的长期利益和公司的整体业绩、股价水平的高低结合起来,形成激励对象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第八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现为16人(不含监事),期权的分配比例考虑岗位重要性和贡献程度,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若在股票期权的三年行权有效期内,上述各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发生变化的,则按照各层级获授期权总数不变,在各层级内部平均分配的原则授权董事局对每人可获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14.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14.6万股,标的股票占本计划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957%。

    第十条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华发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参照国资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五年时间;前两年为行权限制期,在行权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后三年为行权有效期,在行权有效期内分三批匀速行权。

    第十三条 本计划的授权日在本计划报相关国资部门审批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华发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但授权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之内;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之内;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之内。

    第十四条 授予的期权自本计划授权日起两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业绩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2年(行权限制期)后,可在3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有效期过后,该期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第十五条 在行权有效期内,可行权日为华发股份定期财务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之内;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之内。

    第十六条 本计划实施的时间表见下图:

    下图中各时间点的含义:

    (一)T0 为董事局制订并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日;

    (二)T1为在2007年年报公告日;

    (三)T2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草案)日;

    (四)T3 日由董事局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正式授权日;

    (五)T4为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六)T5 行权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T5-T6为第一批期权行权有效期(排除法定不能行权期间);

    (八)T6-T7为第二批期权行权有效期(排除法定不能行权期间);

    (九)T7-T8为第三批期权行权有效期(排除法定不能行权期间)。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因行权而持有的华发股份股票应当遵守如下禁售规定:

    (一)本次股权激励范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华发股份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若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华发股份股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华发股份的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华发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此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局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四章 行权规则与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根据本计划所授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4.91元,是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华发股份股票收盘价44.91元;

    (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华发股份股票平均收盘价37.84元。

    第十九条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方面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华发股份2007年净利润比200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00%,及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在行权有效期内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或国资部门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行权时需满足的公司业绩条件:

    (一)华发股份2008、2009、2010、2011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二)公司净利润完成额应满足如下条件:

    若2007年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为M(万元),则2008、2009、2010、2011年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S(万元)应满足:

    S≥M*(1+0.12)N (N=1-4)

    综上所述:

    第一次行权期间在2010年-2011年,应满足的业绩条件为:2008年、2009年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达标;

    第二次行权期间在2011年-2012年,应满足的业绩条件为:公司2010年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达标;

    第三次行权期间在2012年-2013年,应满足的业绩条件为:公司2011年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达标。

    第二十二条 在本计划实施期内,激励对象在获授期权和行权时需满足的公司业绩条件如需调整,由董事局决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核通过,方能变更。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本激励计划行权前华发股份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0×(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Q0×﹛P1/ [(P1+P2*r)/(1+r)]﹜

    =Q0×(1+r)* P1/(P1+P2*r)

    其中:Q0: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r: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Q: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第二十四条 若在行权前华发股份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二)缩股

    P=P0÷n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配股

    P= P0×(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P0×(P1+ P2*r)/(1+r) *P1

    其中: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r: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第二十五条 华发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力,董事局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局讨论决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董事局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局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当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章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非经股东大会决议,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控制权变更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

    (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或

    (二)董事局任期未届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局半数以上成员更换。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局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第三十条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负伤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激励对象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监护人代其持有,并按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第三十二条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仍在限制期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其所获授在行权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在退休当年可按正常程序行权,剩余部分不可行权。

    第三十三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其所获授仍在限制期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其所获授在行权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国资部门认定公司不适合进行股权激励计划;

    (三)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修改、补充是指涉及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的数量、资格和时间等内容,或者涉及对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变动而影响本计划实施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激励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中的相应权利,即可认为其同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二: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和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局提交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就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使经营管理者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谭劲松 易 健 陈杰平 景 旭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3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二○○八年一月二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08 年1月11日在珠海拱北丽景花园华发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林悟彪监事长主持,应到监事3 人,实到监事3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核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在对“计划”披露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中确定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名称释义
    本公司、华发股份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指《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期权、股票期权指华发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华发股份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选择行使该种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该种权利。
    激励对象指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董事局指华发股份的董事局
    股东大会指华发股份的股东大会
    标的股票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华发股份股票
    授权日指华发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华发股份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行权价格指华发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未来购买华发股份股票的价格
    行权限制期期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期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间,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行权有效期期权自生效日起至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国资部门指国务院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职务类别分配比例(%)获授

    期权数量(万份)

    人数每人可获授

    期权数量(万份)

    董事局主席2062.92162.92
    董事局副主席(级)2578.65326.216
    副总裁(级)55173.031214.419
    总计10031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