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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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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建议改革停牌制度
    2008年01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璐
      报告认为,内地停牌制度流于形式以及过多过长,导致停牌警示性不够,往往被投资者所疏忽 资料图
      ⊙本报记者 王璐

      

      为解决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例行停牌过多、停牌时间过长的问题,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最新课题报告——《沪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建议沪深交易所取消部分停牌,参照香港市场的做法,设立不需停牌的“公告登载时段”和“登载媒体”,提高停牌警示性和市场效率。

      

      建议对停牌实行弹性管制

      报告称,以目前例行停牌涉及的公告以及警示性停牌中因购并或发债涉及的公告为例,只要是在规定时段、规定媒体上登载,便可以将原来规定的“停牌1小时”改为“不必停牌”,这将改善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又不会破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从长远来看,建议对停牌实行弹性管制及放松管制,比如将来条件成熟时实行保荐人负责制,交易所只规定停牌的大致原则,由发行人咨询其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对可能需要停牌的事项进行判断后,再提交停牌申请,以提高运作效率,但交易所保持最终判断权和决定权。

      据悉,在停牌条件方面,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只有在权衡有关利益后,并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为了不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避免不适当和不合理的停牌,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停牌,哪怕是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只要是在规定的登载时段发布公告,则无须停牌。但与此同时,当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市场的时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均可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停牌期限方面,联交所规定任何停牌时间应尽可能短。联交所认为,若停牌超过必要的时间,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交易所有权指令停牌中的证券复牌。若停牌持续时间较长,而发行人未采取适当行动以恢复其上市地位,则可能导致交易所将其除牌。

      

      目前停牌制度形式重于实质

      报告认为,目前内地的停牌制度形式重于实质。目前内地上市规则中详细规定了需要停牌的情况以及停牌的期限,上市公司出现类似情况时会自动适用相应条款,而不需具体分析公告消息是否真会导致股价异动,为停牌而停牌的现象极为普遍。停牌制度主要还是围绕信息披露,并未彻底体现真正的停牌用意。

      报告指出,由于内地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以及过多过长,造成停牌的警示性不够,往往被投资者所疏忽。同时,内地市场在停牌后的后续监督措施不力,上市公司按要求发布了相关公告,但是公告是否真实和充分,却往往很少做深究,因此更加助长了对停牌警示性的漠视。例如,杭萧钢构在股价连续上涨三个交易日后发布利好公告,公告后即刻复牌,公告内容并未被验证,其后股价又连涨数日,直到市场质疑声一片时,监管部门才展开调查,但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又允许复牌。而且,在证监会调查期间,杭萧钢构还在连发利好信息。由此可见停牌制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警示性是何等不足,违规公司对监督机构的监督能力是何等漠视。而对于上市公司违规后的处罚,内地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并不比香港宽松,但具体操作上却显得难以执行,存在法律放纵现象,实践中的处罚形式大多为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强制停牌的不多,司法介入的则更少。在香港,处罚形式一般是强制停牌和廉政公署(ICAC)直接介入做刑事调查。曾有上市公司被要求重新审计过去几年的财务报表,曾有公司被停牌数年之久,甚至更有公司被取消上市地位(退市),对违规企业实施“突然死亡”式的停牌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比较而言,“停牌”被香港监管层运用得当,但在内地却显得不痛不痒。

      此外,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境内外同步上市遇到的信息披露不同步、停牌不同步现象,报告认为,信息披露的不同步直接影响到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及时性。建议建立异地同时上市公司同步停牌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