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09号文件核准,本公司增发新股不超过8000万股。本公司实际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32,430,000股,发行价格30.9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002,087,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32,299,605.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87,395.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快师报字(2007)第12025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2月27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西大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公司授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帐单或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