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四次董事会于2008年1月11日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482号公司904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1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1名(周刚董事因公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已委托张毅董事行使表决权;刘海峡董事因公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已委托关天罡董事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刘朝安先生因公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已委托独立董事于长春先生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公司4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翟若愚先生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授权委托人举手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关于收购真兴电力有限公司90%股权及向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大唐香港”)向真兴集团有限公司(“真兴集团”)和自然人曾兴收购真兴电力有限公司(“真兴电力”)90%股权,以间接控股青海—爱依斯电力有限公司,以运营青海直岗拉卡水电站4台38MW水力发电机组。
大唐香港为完成上述收购事项拟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借贷本金金额不超过港币7亿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为大唐香港该笔借款拟向中银香港以出具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而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大唐香港该笔借贷向中国银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不超过港币7亿元,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有关上述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形,待相关担保协议条款确定后公司再另行公告。
2、审议批准《关于向江西大唐国际新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参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建议》
董事会同意:公司承接全资子公司江西大唐国际新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发电公司”)原股东江西省投资公司(“江西省投”)的担保责任,即为新余发电公司人民币1551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新余发电公司原为江西省投资公司(“江西省投”)的全资子公司,经公司第六届一次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江西省投收购了新余发电公司(运营2台200兆瓦火力发电机组)100%的股权,并已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
公司收购新余发电公司股权前,江西省投为新余发电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了保证担保,根据公司与江西省投签署已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公司受让新余发电公司股权后,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也一并由公司承继。于本公告日,原由江西省投提供担保的新余发电公司银行借款为人民币15510万元。故公司需为新余发电公司人民币15510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新余发电公司人民币40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新余发电公司参股的新余市洋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洋坊公司”)人民币1125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新余发电公司持有洋坊公司11.25%股权,根据洋坊公司各股东方的约定,新余发电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洋坊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借入的1125万元长期贷款提供了担保;因新余发电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要求由公司替代新余发电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截止2007年12月31日,新余发电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4.88%(未经审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为新余发电公司合计人民币5551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上述担保事项的详细情形,待相关担保协议条款确定后公司再另行公告。
上述第2项议案之为新余发电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暂不能确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于适当时发出相应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