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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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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旗集团“乞资”
    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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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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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剔除土地出让金的物业税没有意义
    2008年01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杰
      漫画 刘道伟
      ⊙王杰

      

      去年年底,在物业税试点从“空转”变“实转”、物业税即将开征的消息满天飞的时候,我在《上海证券报》撰文指出:“即使物业税已经进入立法计划,物业税相关准备工作也需要两年左右。物业税不可能在2008年就开征。”

      最新的报道证实了笔者的判断。1月15日,有媒体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话说,因客观环境所致,2008年物业税不会开征。报道称:“上述国税总局高层官员透露,开征的大概时间在2010年-2015年间。这在税务总局内部已经达成共识。”

      物业税推迟开征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物业税开征绝非一个简单的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合并过程,而直接决定着诸多现实状况的变革。当然,具体的准备工作也是一个方面,比如,物业税税基、税率该如何确定?税收优惠以及累进税制该如何设定?等等问题,都须加以明确。从操作层面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很成熟的评估机构——目前我国的评估师也仅1万人左右,根本无法完成众多房产的价格评估。但这些还不足以推迟物业税的出台,对物业税构成最大阻碍的实际上是土地出让金问题。

      目前,关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大争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把土地出让金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具体操作方法是,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交纳分摊在物业税当中,按年缴纳。但是,这一设计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反对。目前土地出让金缴纳制度要求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全额付清,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分摊缴纳,就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吃紧。按照某些政府官员的话说:“每年收上来的物业税,可能仅够城市维护之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把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各种收费合并成为物业税,而把土地出让金单列,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征收。但是,这就意味着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仍旧一次性转嫁到购房者身上,住房价格不仅不会因物业税的开征而降低,还可能由于两大因素的推动而上涨:

      一、地方政府通过抬高地价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同时,地价的抬高推动房价升值,而物业税恰是针对房产升值设计的税种,这样,房价的上涨又能让地方政府征收更多的物业税。地方政府等于双向获利,它就会产生更强烈的抬高地价、房价的冲动——在现行的土地供应模式下,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者,它是完全可以操纵地价的。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大楼市调控难度,恶化民生。

      二、目前存在于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的各种收费甚至比“明媒正娶”的税收还多,据有关部门统计,达上百种之多,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收费与土地出让金相伴而生。倘若土地出让金不纳入物业税之中,就意味着,这些收费所依赖的土地出让金这一庞大寄生体依然存在,而这种收费标准可能提高,最终还将被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如此一来,物业税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新增税种,而非对现行房地产税费的一种整合,房价无疑也将因此而继续上涨。

      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很难得到民众的支持。于是,矛盾就产生了。物业税的设计到底屈从于地方政府的意愿还是顺应民意?这种利益博弈的最终结局或将决定物业税的命运。

      笔者认为,鉴于中国国情,把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不仅是最佳选择,也是唯一选择。其一,只有把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当中,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由于不能通过出让土地一次性获得收入,地方政府就不能寅吃卯粮,他们将不得不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事实上,这也是各国开征物业税的初衷。其二,如果把土地出让金剔除,物业税税率将变得非常低,而征收成本则不变,这意味着,征收成本在某些地方有可能接近甚至超过物业税,从而,使物业税的开征变得毫无意义。其三,只有把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当中,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才能促使调控措施见效,也才能防止房价进一步失控,住房这一民生问题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