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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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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版: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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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胡佃平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8年01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审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07年9月18日召开,通过决议以持有的1800万股兴业银行股份作质押,为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10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和9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期限一年;以持有的兴业银行1800万股股份作质押,为德盈润泰实业有限公司10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和9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期限一年,两项担保共计39600万元。11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了上述担保议案。但是,公司董事长胡佃平于9月19日违反法定程序提前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使得公司在2007年9月2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并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监管部门发现并督促整改后,公司才于2007年12月13日前将3600万股兴业银行股份解除质押,并于12月17日披露了上述质押情况。

      2、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4020万股股份为北京拓普同慧科技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3500万元银行贷款和6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担保期一年。该4020万股股份于2006年10月27日在兴业银行总行办理了相关质押手续。其中,1394万股已于2007年9月25日解除质押,但是用于6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2626万股兴业银行股份直至2007年12月7日才解除质押,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期期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担保逾期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2.3条、6.3条、9.11条有关规定。董事长胡佃平未能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胡佃平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