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个人投资者。
二、优惠活动时间
2008年1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
三、适用基金
1、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代码121001;
2、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前端代码121002;
3、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代码121003;
4、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前端代码121005;
四、活动内容
无论是本活动开始前还是活动期间投资人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的基金定投业务协议,凡在活动期间发起的基金定投申购,投资人均享受基金定投申购费率八折优惠,优惠后申购费率不得低于0.6%。
五、重要提示
1、本次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以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次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国光大银行所有。
六、中国光大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
(一)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同中国光大银行签署协议,委托中国光大银行以约定时间、约定金额、约定基金,办理约定期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接受投资人委托后,根据协议要求,在每月约定日期发起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从投资人银行账户内扣划相应的申购款。
(二)客户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须与中国光大银行签署基金定投协议。签约客户在签署自动申购协议时,须事先在中国光大银行开立或登记相关基金所在TA的基金账户。
(三)基金定投业务含签署基金定投协议、修改基金定投协议、关闭基金定投协议三种业务。基金定投协议即时签署,即时生效,不发送给TA确认。在基金账户开户或登记当日签署基金定投协议的,如果开户或登记被TA确认失败,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四)基金定投业务的基本规则如下:
1.基金定投业务仅限个人客户办理;
2.所选基金产品需为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产品;
3.每位客户在中国光大银行对一只基金产品仅能签署一份基金定投协议;
4.客户约定基金定投日只能为每月的1日-28日(避免出现某些月份没有的日期);
5.客户约定的基金定投期数,最大为999期,最小为1期;
6.客户约定基金定投金额需符合该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最低金额要求。
(五)根据基金定投协议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处理规则如下:
1.在基金定投协议签署成功后,中国光大银行代销系统在每个月根据有效协议中指定的日期发起客户约定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如果遇到发起日为非交易日时,则顺延到下一交易日发起;客户约定日期为当日的,当日不发起,在下月的该日发起;非交易时间内签署的定投协议,均视为下一交易日签署的定投协议;
2.中国光大银行代销系统发起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时间为交易日的日启时间(一般为9:00左右);
3.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发起成功后,自动从客户银行账户上扣划相应的定期定额申购款,同时增加该基金定投协议中已经完成期数,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剩余期数变为0时,该协议终止;
4.如遇基金状态为暂停申购,且不允许定期定额申购,本期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不发起,不扣款,也不修改剩余期数;若暂停申购期允许定期定额申购,则正常发起定期定额申购;
5、如遇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本期定期定额申购委托失败,连续扣款失败次数增加一次,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连续扣款失败次数超过3次时,则该基金定投协议终止;
6.基金定投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各基金的基金定投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一般与申购相同(优惠活动和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期定期定额申购扣款失败后,下期不补扣;
(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发起后,资金扣款、清算交割、份额确认等规则与申购业务处理一致。
(七)基金定投协议终止情况:定投期满、提前终止(关闭基金定投协议)、扣款连续失败3次;协议终止后,可重新签署该基金的基金定投协议。
七、咨询方式
1、中国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
2、中国光大银行网址:www.cebbank.com;
3、中国光大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5;
4、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
5、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
20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