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或“收购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191号《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东方锅炉"股份的意见》,于2007年12月26日公告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收购人于2007年12月26日同时公告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收购人已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要约收购基本情况、换股要约收购的操作示例及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相关事宜于2008年1月4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了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有关公告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收购人现根据有关规定特就本次要约收购基本情况、换股要约收购的操作示例及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相关事宜发布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由于2008年1月26日为非交易日,因此本次要约收购期限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为2008年1月23日、1月24日和1月25日。在该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一、本次要约收购基本情况
股份类别 | 要约价格 | 要约收购数量 | 占东方锅炉总股本的比例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东方锅炉股票可以选择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换取收购人持有的1.02股东方电气的A股股票; 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亦可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即不接受换股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东方锅炉的股份以每股25.4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东电集团。 | 128,250,000股 | 31.95% |
要约收购目的: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旨在履行其在东方锅炉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给予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将其持有的东方锅炉股份换为东方电气A股股份的机会的承诺,进而保护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要约收购期限: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月26日
二、换股要约收购的操作示例
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要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26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及13:00-15:00。
(二)申报流程
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申报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应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股东选择“卖出”为预受要约,选择“买入”为撤回预受要约。价格按确定的申报价格填写,预受要约数量或撤回预受要约数量由流通股股东填写。
1. 预受要约
买卖方向 | 申购代码 | 简称 | 申报价格 | 申报数量 |
卖出 | 706006 | 东锅收购 | 1.02 |
2. 撤销预受要约
买卖方向 | 申购代码 | 简称 | 申报价格 | 申报数量 |
买入 | 706006 | 东锅收购 | 1.02 |
(三)申报注意事项
1. 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在司法冻结未解除前,不得将冻结的股份申报预受要约。
2. 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东方锅炉流通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
3. 预受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当日可申报卖出当日已预受的股份,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计入有效预受申报。申报当日15:00前未撤销预受申报的,其预受申报生效,预受要约的股份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临时保管。流通股在临时保管期间,预受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经确认的预受要约流通股不得进行质押。
4.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5. 预受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已预受要约的股份将于撤回申报的次日解除临时保管。若申报撤回预受要约数量大于已预受股份(含当日预受)数量,则超出部分无效,剩余撤回申报有效。
6. 要约期满后,接受要约的东方锅炉股东在办理预受股份转让及换股过户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A股交易执行,其中包括印花税、过户费、交易经手费、证管费等相关费用(以下简称“相关税费”)。此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是采用两次过户一次清算的方式完成,即相关税费按照两次交易收取,其两次交易过户的清算数据合并计算,并通过当日清算文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而言,买入东方电气按照东方电气换股要约价格,即31.35元/股,与所换得的东方电气股份数量为基准计算相关税费;卖出东方锅炉按照要约期最后一个交易日东方锅炉的收盘价与卖出东方锅炉股份数量为基准计算相关税费,接受要约的东方锅炉股东要确保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相关税费。
(四)申报举例
1. 预受要约
持有东方锅炉1000股(未冻结)的投资者如果申报预受要约,则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06006 | 卖出 | 1.02元 | 1000股 |
2. 申报预受当日可以卖出股份
若该投资者在申报预受要约后的当日卖出200股东方锅炉,则有效预受申报为800股。申报当日15:00前未撤销预受申报的,其预受申报生效,预受要约的800股份将由登记公司临时保管。
被临时保管的800股东方锅炉股份在撤销预受申报前,将不得卖出。
3. 撤销预受申报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投资者可以撤销预受申报,操作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06006 | 买入 | 1.02元 | 800股 |
三、现金选择权实施
(一)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二)现金选择权价格:每股25.40元;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为: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及13:00-15:00;
(四)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
1. 不接受换股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 投资者在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月26日期间,填写《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3. 投资者将上述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持股凭证)以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给本公司。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4. 本公司收集行权资料并经本公司核查后将于2008年1月26日收市后向登记公司申报。
5. 投资者在申报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五) 关于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信息
为使投资者免遭可能的、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再次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事项:
1. 行权的含义及安排
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25.40元,行使现金选择的申报期间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28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及13:00-15:00。在上述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投资者每行使1份现金选择权,即为以25.40元的价格卖出1股其持有的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给东电集团。
2. 行权可能遭受损失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东方锅炉股票的收盘价格远远高于25.40元。投资者若行使1份现金选择权,所持有的1股东方锅炉股票将以每股25.40元的价格出售给东电集团,投资者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
尽管投资者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权利,但投资者应慎重行权。在东方锅炉股票价格高于25.40元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A股市场上卖出东方锅炉股票。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投资者即可能遭受损失。
3. 行权期间停复牌安排
行权期间东方锅炉股票正常交易。
4. 行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文杰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电话:028-87583082
传真:028-87583551
联系时间: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28日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及13:00-15:00
四、要约收购期结束后的工作安排
东电集团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尽快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并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上述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原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要约收购中换得的东方电气A股股份将可上市流通,具体上市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五、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详情,请查阅:
1、刊载于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刊载于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流通股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公司特作此提示性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8年1月18日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本公司/本人是在对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晓的条件下委托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在本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截止时间(即2008年1月26日)三个交易日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随时以书面形式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
本公司/本人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电集团代表本公司/本人于本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截止时间(即2008年1月26日)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行使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并按本公司/本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所示之意愿代为行权申报、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本公司/本人愿意就授权委托东电集团行使现金选择权事宜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委托数据资料:
序号 | 事项 | 数量 |
1 | 东方锅炉现金选择权申报份数 | |
2 | 申报委托卖出东方锅炉的价格为25.40元/股 |
(以下申报信息务请准确完整填写)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届满后10个工作日
委托人持有股数:________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收款的银行卡号(法人股东提供银行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法人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地址: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