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11月在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750万元,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本公司未及时偿还,振华集团代本公司偿还了该借款,并于2007年8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振华集团的代偿款75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损失费120,520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本公司下属华联商厦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等财产。(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2007-039))。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烟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振华集团代偿款7,620,520元及贷款利息损失。
三、诉讼案件解决情况
2008年1月18日,为妥善解决振华集团代偿款问题,本公司与振华集团、公司大股东——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城集团)达成协议,约定如下:1、园城集团为本公司偿还本公司所欠振华集团的代偿款7,620,520 元及诉讼费69,102元(共计7,689,622元)。2、振华集团自愿放弃法院判决的应由本公司赔偿振华集团的贷款利息,并放弃申请执行法院的判决。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本公司与振华集团的借款纠纷得以解决,原查封的本公司下属华联商厦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等财产得以解除。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