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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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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审分离”确定:证券执法新体制初步形成
    【编者按】
    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全方位清理重构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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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全方位清理重构工程竣工
    2008年01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鹏 周翀
      1月22日,证监会召开10多年历史上首次“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新春茶话会”,无论是证监会法律部的负责人,还是与会的权威专家,都共同感受到,经过多年努力,较为完备的中国证券期货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近5年,尤其是两法修订实施以来,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清理和重构,涉及数量之多、变动之大、速度之快,皆为历史之最。

      截至2007年10月底,有效的证券期货法律文件共有386件,其中,法律3部,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4件,规章54件,规范性文件315件。

      ⊙本报记者 何鹏 周翀

      认真规划,绘制证券法律制度体系图

      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中国证监会党委、领导一向重视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工作,尤其是近年来,始终将立法列为年度重点工作。

      在2006年纪念“两法”修订一周年座谈会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资本市场法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更是一种文化和精神,它需要精心培育和浸润。明确提出,要逐步在资本市场形成和倡导清晰的行为准则、严格的契约意识、牢固的诚信观念和有效的责任追究。

      “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重要发展时期,法治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法治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无论是要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还是妥善解决各种历史遗留的老问题,都要求必须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手段。”

      2007年,当首次对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归纳的《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6年)开始编辑时,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给予高度支持,并亲笔作序。

      尚主席在稽查执法工作会议上更是鲜明地指出:“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强大,只有一条路,这就是法治之路。”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介绍,近几年证监会始终坚持法制先行的理念,把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每一项工作都置于法制基础之上,同时在基础制度的完善和具体规定的进步上,遵循了法制创新的理念。

      新规则使市场主体更受益

      2006年初,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法〉配套规章、规则制订计划》,为保证立法计划顺利完成,随后专门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法配套法规、规章立法进程的若干意见》正式下发,就立法进度、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督促工作措施的落实以及保证立法质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2007年继续根据新修订的“两法”“一条例”,对证券期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系统的清理与审查。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证监会严格执行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性制度,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探索出了中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特色的立法道路。去年年中,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专门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报告》,尚福林主席和桂敏杰副主席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印发全系统遵行。

      截至2007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制定、修订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20件规章,清理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101件。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吕忠梅在茶话会上表示,最近立法中,资本市场法律规则实现了由应急性到预见性立法,由管制性、监管型到市场导向立法,由单纯重视政府公权利到能够合理配置公私权利等三个方面的转变。“在这一转变中,最大的受益者莫过于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她说。

      推动其他领域法制进程

      “法律制度体系不是孤立的,证券法制受到整个国家法制状况的限制,同时也可以推动其他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在会上表示。

      事实上,回顾近5年尤其是“两法”修订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在客观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他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

      5年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证监会积极建议、参与《刑法修正案(六)》、《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反洗钱法》等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提高了一般法律在资本市场等金融领域的普遍适用性。比如,《刑法修正案(六)》补充规定了“掏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罪名及刑事责任;《物权法》专门规定了股权、基金份额的出质担保、出质登记制度;《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申请采取“三暂缓”措施等等。在国家法制进程中,资本市场越来越多地成为立法的重要相关领域,并推动了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多个层面的内容。5年来,司法部门十分重视完善资本市场的纠纷解决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公安机关专门了设立证券犯罪侦查部门,严厉打击资本市场上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案件受理、指定管辖、司法执行等方面出台多个司法解释,积极指导地方法院审理资本市场民事纠纷案件,多次召开全国范围内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座谈会,全力支持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仅去年以来,就有四件司法政策文件出台,包括由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过程中有关司法执行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另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也将发布实施。

      稳妥开展涉外法制工作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涉外法制工作已经成为证券期货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证监会稳妥开展涉外法制工作,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开展跨境监管合作。

      起草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涉外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对外开放夯实了制度基础;做好涉外法律事项审查工作,为QDII、QFII、H股回归、港股直通车、WTO国内规制等涉外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在继续做好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法律审核工作的同时,做好申请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备忘录的法律审查和协助工作,并于2007年4月份成功加入该多边备忘录;

      为涉外专项工作小组,如《中介持有证券统一实体法公约》专项工作小组、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工作小组、国际会计监管研究工作组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主动开展对外开放法律问题研究,为政策决策提供理论支持;积极开展跨境监管与法制工作交流,了解境外证券期货法制最新发展,介绍我国证券期货法制成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说,中国已经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而全球化是靠市场背后规则的统一来实施。在研究全球化情况下,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法律规则趋同化的同时,保持各国的差异性,而证监会在开展国际合作过程中,较好地把握了两者间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