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截至2008年1月23日,本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1、经征询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得知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2、经征询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均表示将履行股权分置承诺,在2009年11月9日前无任何转让浙江阳光股权的计划,未就该事项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署有关协议或意向。
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先生均表示:至少在3个月以内的可预见期间,不存在资产注入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发生。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除了本公司在2008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国家发布<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外(详见《中国证券报》D017版、《上海证券报》B5版),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