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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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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版: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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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槛低风险大 创业板更需董责险护身
    2008年01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黄蕾
      门槛低风险大

      创业板更需董责险护身

      ⊙本报记者 黄蕾

      

      监管层日前表示,创业板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推出,对此,多位专家指出,创业板相对较低的门槛可能会使上市后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风险加大,因而更需要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险(以下简称“董责险”)的“护身”。

      缺乏保险护佑的资本市场并非风平浪静。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其职务风险。在上述诉讼制度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赔偿能力。但据2005年年报统计,我国1400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平均年薪仅15万元,只要发生中小规模的索赔案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就已经不具备赔偿能力了,而中小创业板企业相形之下更显得“弱不禁风”。

      因此,对中小创业板企业而言,必须有一种保障手段降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职风险,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董责险是近年来保险和证券监管部门积极推广的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保险保障手段,其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转嫁上市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产生的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使之能更有效地、独立地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由此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同时,如果当某些董监事、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由于侵犯上市公司权益或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遭受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为之提供一个补充保障责任。应该说,这一险种是通过保险业及保险机制,加强了对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也多了一份在索赔时的最后经济保障。

      据记者了解,在创业板到来前夕,美亚等中外资保险企业也推出了有针对性的董责险,在现有董责险条款的基础上做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其更适合高成长性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弱化投机性风险,加强监督,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同时,也能够为中小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为创业板上市企业保驾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