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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日,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后,主管部门关于证券“打非”工作发布的第三个文件。以2008年第一号文的形式发布,体现了主管部门对证券“打非”工作的高度重视。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社会公众对中国证券市场了解程度的加深,非法证券活动曾一度有所收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市场日趋活跃,以到境外上市(主要是美国)为名,推销所谓原始股的非法证券活动又呈高发态势。不法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利用投资者对境外上市程序以及境外证券市场不够了解,进行非法证券活动。因此,要识破非法证券活动的骗局、切实保证自身利益,就有必要对境外上市程序以及境外证券市场有所了解。
境外上市,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将股票于境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目前,我国企业的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模式。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将其股票直接于境外发行并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境外间接上市,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权益,以特殊目的公司为发行主体于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不法发行人往往向投资者宣称其发行、上市于境外实施,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法律规定与我国不同,其发行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制。但事实上,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交易证券(包括原始股)的行为均受我国法律的规制。《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境外直接上市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对于境外间接上市,我国于2006年9月8日实施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同样明确规定境外间接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无论是境外直接上市还是间接上市,证监会审批都是必经程序。如果发行人在上市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则其将无法通过证监会的审批而实现境外上市。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法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所说的后续境外上市计划完全是无中生有,其推销的所谓“原始股”根本无法成为上市公司股份,实际上毫无价值。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有的不法发行人宣称其将于境外上市或者已经于境外上市以吸引投资者,但是其上市或拟上市的场所根本不是投资者通常理解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以美国市场为例: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是美国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这三大证券交易市场体系完备、规模大、股票流通性强,但上市条件也较为严格。除上述三大证券交易市场外,尚存在场外交易市场(OTC market)。场外交易市场又分为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和全国报价服务系统(the National Quotation Service Bureau),全国报价服务系统俗称的“粉单”市场(Pink Sheets)。
OTCBB是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所管理的一个交易中介系统。与三大证券交易所不同,OTCBB只是一个报价的媒介系统,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挂牌条件和标准,不提供自动交易执行体系,也不与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关系;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是达不到三大交易所上市要求或者是从三大交易所摘牌的股票,具有股本小、价格低、流通性差、风险大的特点。“粉单”市场则是比OTCBB更低一级的报价系统,其挂牌的条件比OTCBB更为宽松,甚至不需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其接受的一般都是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或OTCBB中上市但没有按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被要求退市或摘牌的公司,因此“粉单”市场上的股票的流通性与安全性比OTCBB更低。
如上文所述,在OTCBB市场或“粉单”市场上挂牌,仅仅是为投资者更为便捷地获得交易信息提供了条件。企业在OTCBB市场或粉单市场上挂牌并不意味着其公司质量达到了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与三大交易所的标准,也不代表公司价值获得了美国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与投资者的认可,其挂牌的意义与在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义相去甚远,挂牌企业的原始股东很难因挂牌而享有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的原始股东由于企业上市溢价发行与股票流通性增强所带来的高收益。不法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正是利用美国证券市场的多层次性,采取蒙骗手段,向不知情的投资者传递错误信息,误导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务必提高警惕,提防不法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布下的境外上市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