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久居海外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2008年0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鸿光
⊙李鸿光
2007年5月底,持有上海红人归生物科技公司49%股权的谢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理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女士未足额出资,且从不召开股东大会;并且久居海外,挥霍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生活。李女士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红人归公司于2003年11月初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李女士和案外人周某分别出资100万元,各占50%股权,李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2月5日,公司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公司增资为500万元,吸收谢先生为新股东。后来经过股权转让,最终谢先生实缴出资245万元,占公司总股份的49%;李女士认缴出资255万元(实缴55万),占公司总股份的51%。自2005年7月15日至今,李女士未召开公司股东会。公司从2006年3月31日至今未实际经营,从2004年至今也未经工商年检。
2007年5月底,谢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公司处在无人管理状态,歇业至今,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遂请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红人归公司陷入僵局,股东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且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大会。该现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最终依法作出支持谢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