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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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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股维权行动驶入快车道
    《原始股维权律师操作指引》(初稿)五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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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股维权律师操作指引》(初稿)五大要点
    2008年0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编制的《原始股维权律师操作指引》(初稿)有望在春节后出炉,杨兆全律师介绍了该《指引》中的五个要点:

      1、采用共同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多个原告因为相同的事由对相同的被告提出诉讼的,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的共同诉讼方式。这种诉讼方式能够极大地方便原告的诉讼,大幅度地节省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原始股民事赔偿案件应该是典型的可采用共同诉讼方式的案件。

      2、民事案件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始股案件一般社会影响都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该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3、四方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原始股的销售中介公司、股份公司、原自然人股东、产权交易中心/托管中心在原始股非法转让中的共同参与,他们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律师宜通过多种途径维权

      鉴于原始股案件的查处存在多种方式,与此相对应,律师在原始股维权行动中,要以切实挽回受害人损失为出发点,采用协助公安追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诉讼等多种方式。如果存在可能性,律师也可代表当事人和被告进行协商和谈判。

      5、对经济条件困难者减免收费,体现律师的社会责任

      鉴于原始股受害人中经济困难者比重较大,因此,律师可以采用分期收费、风险代理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对于特别困难的委托人,律师可以考虑减免律师费,以体现律师群体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