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北海港、东方钽业和*ST丹化等三公司均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为此,这三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责任人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北海港:隐瞒实际控制人
经深交所查明,北海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4年9月8日,天津德利得集团与北海市政府签订了《代购华能集团持有的北海新力股份的协议》,天津德利得以1.68亿元收购北海港40.14%股份,但基于代购协议的安排,上述股份由北海市国有控股的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而天津德利得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于2005年3月对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的改选,实质控制了北海港。2006年8月8日,天津德利得控股的北海市凯威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与机场投资、高昂交通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两公司持有北海港的40.14%股权转让给凯威物流。此期间,北海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和股权变动信息,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
天津德利得实际控制北海港后,通过多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初步查明,截至2007年6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2781万元;同时,北海港还为天津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7100万元。北海港未及时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对此,深交所决定对北海港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若干责任人昨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并且公司监事王学利(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徐文元还被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
东方钽业:“无为期”作为
经深交所查明,东方钽业的实际控制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于2007年10月13日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签订了协议,拟对东方钽业控股股东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进行重组。东方钽业于2007年10月15日向深交所发出临时停牌申请。
但东方钽业在申请停牌前,曾于2007年9月22日刊登澄清公告,称董事会经询证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确认未来三个月无重组、收购等相关计划或运作事项。其后在2007年9月26日和10月12日,东方钽业两次刊登股票异动公告时,均称经向控股股东等相关当事人核实,前期披露的信息无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ST丹化:违规占款
2006年度,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
而此中,*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丹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