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末,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现在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监管部门又出台《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内容,其中作了十六项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已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的归纳,也有的是在实践中的最新总结。
在这些禁止行为中有一项规定为:禁止证券公司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这一项规定应该说,相对于过去只规定违法违规者利用资金(实际上利用自有资金)在买卖证券过程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行为而言,其行为方式和适用主体的外延也有所扩大,即行为方式从资金买卖股票扩大到委托资产管理,适用主体从资金直接所有者、委托人扩大到资产管理者、受托人。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市场作了归纳。
从2006年中国证券市场进入新一轮牛市以来,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频频发生,并且出现了不少“疑似” 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某些敏感的时刻购买特定的股票,利用上市公司重组、换壳之机故意抬高股价而产生几十个涨停板等行为,面对屡屡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相当多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查处,中国证监会还专门成立了稽查总队加强查处力度,并出台了《内幕交易行为指引》、《操纵股价行为指引》使证券法制建设逐步趋于完善。今天,在证券公司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引入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的做法,也是健全法制的一种表现,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作为一种制度,除了作出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考虑明确有关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资产委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没有共谋的话,则应当由资产管理方承担责任,如果存在共谋的话,则法律责任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委托实施资产委托管理业务时,若发生受托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委托人不仅应当追究受托人的违约损失责任,更应当追究其侵权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