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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耗时两年多的顾雏军案件,昨日获得了一审判决。顾雏军三项罪名并罚,获刑12年,执行10年。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当庭对记者表示,一定会上诉,但顾雏军本人当庭并未表态。
昨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顾雏军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院进行一审宣判。法庭上的顾雏军身穿黄色的看守服,头发花白但神情镇静,当听到自己的判决结果后,还略微一笑。
根据法官宣读的判决书,顾雏军等9名被告人中,除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外,其余8人均获罪领刑。
从轻判决
根据起诉书,控方原共指控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上市公司财会报告、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等4项罪名。但一审判决中,只认定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等三项罪名成立。
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对顾雏军部分控罪给予了从轻判决。其中在虚报注册资本这一控罪中,对于“无形资产占总资产75%”这一条的重新判定。当时公司法的规定限定该比例为20%,而现行的比例则为70%,因此遵照现行的法律给予量刑。
判决同时认为,顾雏军作为顺德格林柯尔的股东,自愿将价值9亿元的无形资产作价2.4亿元作为注册资本,无形资产的余额6.6亿元转入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并没有从公司的实际资本总额中抽走,这也是法庭给予从轻判决的一个因素。
另外,遵照现行《刑法》,原“提供虚假上市公司财会报告罪”更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挪用资金罪中,顾雏军等人挪用资金的数量和总额,法院只认定其中两项成立,即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以及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对于其他五宗资金的挪用,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可。
对于职务侵占罪,判决书认为,顾雏军、姜宝军两人并不存在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因此,法院对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
在获判刑的其余7人中,判决书表示,部分人员由于是从犯,并有配合调查等立功表现,分别给与了从轻量刑和缓期执行。
(下转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