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2008年1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三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发放董事表决票15人,实际收到董事表决票1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内容见附件二)
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于2008年1月31日经公司第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确保公司年报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管理层在每个会计年度报告结束后2个月内,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还须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总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保持必要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工作制度于2008年1月31日经公司第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