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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价认购”应当成为
    定向增发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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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价认购”应当成为定向增发的基本准则
    2008年02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皮海洲
      ⊙皮海洲

      

      最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的“同价认购”现象引人注目。1月26日,山东黄金发布的定向增发结果显示,大股东山东黄金集团以110.93元/股的价格认购了6937217股,这个价格也是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等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价格。1月28日,海油工程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海油工程董事会于1月25日审议通过定向增发不超过13000万股且不低于6000万股的股份,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中国海油在内的不超过10家的特定对象。其中,中国海油按不低于发行总量的30%比例认购股份。海油工程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具体发行价格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中国海油不参与报价,但会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一样以现金同价认购。不仅如此,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而中国海油认购的股份则要锁定36个月。

      “同价认购”对于投资者来说并不陌生。自2006年5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以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所实行的就是“同价认购”的发行方式。不论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还是其他特定对象,他们认购定向增发股份的价格都是一致的。只是到了2007年7月,“同价认购”的发行方式才出现了改变。有关部门规定: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公告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的股份锁定至少36个月。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锁定期至少12个月。而这一原则在2007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于是,定向增发中的不同价格发行得以在上市公司中流行,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低价认购股份,而其他特定对象则以远远高于控股股东的价格来认购股份。

      定向增发中这种“同次发行、不同价格认购”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种做法明显有违“三公”原则,是向控股股东与战略投资者的利益输送行为。虽然通常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是以优质资产认购定向增发的股份,而且锁定的时间达到36个月,因此认为控股股东认购增发股份的价格低于其他特定对象是合理的。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控股股东的优质资产在资产评估时往往都作出了较高的评估,其评估的价格已经体现了优质资产的价值,所以再在增发价格上以此为由搞低价认购是不合理的。而从股价锁定的期限来看,虽然36个月的锁定期确实长于其他特定对象的12个月锁定期,但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投资者应尽的义务,并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其次,“同次发行、不同价格认购”明显有违反《公司法》的嫌疑。《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可见,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的不同价格认购是明显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因此,山东黄金与海油工程定向增发中的“同价认购”才是正确的。它不仅体现了特定对象之间的公平,更是贯彻《公司法》精神,依法办事的重要体现。特别是海油工程的增发,其控股股东中国海油不仅按不低于发行总量的30%比例认购股份,而且本身并不参与报价,但却与其他特定投资者一样以现金同价认购。并且,中国海油认购的股份要锁定36个月,远长于其他发行对象认购股份12个月的锁定时间,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海油对海油工程未来发展的信心,也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海油工程未来发展的信心。因此,“同价认购”不应只是山东黄金与海油工程定向增发中的个别现象,而应成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共同现象,成为定向增发的一大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