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和讯网转载《广州日报》文章《郭家学否认近期将10送15》,记者黄佩就网上盛传的公司近期将10送15股致电公司董事长郭家学,郭家学表示网上传闻不实;
2、公司在可以预计的6个月内不会实施10送15股的分配方案。
一、传闻简述
2008年1月30日,和讯网转载《广州日报》文章《郭家学否认近期将10送15》,记者黄佩就网上盛传的公司近期将10送15股致电公司董事长郭家学,郭家学表示网上传闻不实。
经核实,公司董事长郭家学确实对记者黄佩否认了网上盛传的公司近期将实施每10股送15股的消息。
二、澄清声明
公司就上述事宜澄清如下:
1、公司10送15的方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因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公司2007年预计亏损3亿元左右,而该方案需在白加黑交易完成之后根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状况确定,故在可以预计的6个月内公司不会实施每10股送15股的分配方案。
2、公司“白加黑”重大资产出售事宜虽已经获得国家商务部、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但因双方签署的《业务与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终止日已到,故双方根据协议的约定正在协商确定超期交割日,公司将根据协商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白加黑”交易事宜所获得的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均没有最终期限。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州日报》文章《郭家学否认近期将10送15》;
2、国家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元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东盛科技 证券代码:600771 编号:临2008-009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7年11月16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月31日下午14 时
2、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家学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张斌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97,148,719 股,占公司总股本243,808,438股的39.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同意股份为96,973,319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反对股份为41,8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股份为133,6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股份为96,951,339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 %;反对股份为41,8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权股份为155,58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16%。
因公司于2007年6月实施了送红股及以股抵债方案,使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99,756,960元变更为了243,808,438元,故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互保额度的议案的》,同意股份为77,677,644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79.96%;反对股份为19,315,495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9.88%;弃权股份为155,58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16%。
会议同意公司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互保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互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2亿元的银行借款担保。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股份为97,015,119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133,60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0.14%。
鉴于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的因其自身审计业务量大、难以保证公司对于审计时间的要求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决定不再聘用该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改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大会已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