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或混乱,尤其是决定了经济秩序的运转状况。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政府的力量偏向于哪一方,政府的核心价值就偏向于实现哪一方的利益。
人类社会自有政府以来,政府的核心价值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会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而不断变化。迄今为止,其核心价值包括三个方面:秩序、管理(即寻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和服务。市场经济的特质决定了现代政府必须正确履行政府规制(Regulation or Regulatory Constraint),以期同时实现这三方面的价值。
日本现代著名经济法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就是政府为了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而干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思想,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的调整对象是市场或产业等微观层次的问题,而现代规制经济学实质上是对微观经济学的一种细化和深化。
现代规制理论或规制经济学(Economics of regulation)是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分支,直到1982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才首次尝试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问题,从而开创了规制经济学这一经济学新分支。在今天,学者们对规制理论的研究对象已达成共识,即研究“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的干预问题——为什么要干预,采取什么措施干预;干预是否有效以及在干预无效即规制失灵情况下通过对规制与不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从而找到次优选择。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已经历了不同时期,但贯穿其中的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思潮“此消彼长”的影响。现在,人们已普遍地把强调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理论和政策称为经济自由主义,把强调市场机制的缺陷、主张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以弥补市场不足的理论和政策称为国家干预主义。
近代以来直至上世纪20年代末,西欧各国主要实行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自1930年代开始,西欧各国基本上用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主义来指导经济运行。从30年代中期起,由于面对严重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论成为主流经济思想,并成为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
采用国家干预主义,令西方发达国家在战后到上世纪60年代期间的经济发展取得了空前成就。但进入70年代后,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已无法解释或解决西方国家经济中出现的空前“滞胀”局面,由此导致了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重新兴起,这一经济思想也成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政策制定的依据。例如,美国前总统里根倡导的供应学派和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信奉的货币主义,都可归属于新经济自由主义流派。虽然这一理论和政策让西方经济暂时摆脱了滞胀局面,并进入了一个较长时期的低速增长期。但在90年代以后,由于西方国家经济再次面临严重衰退,新经济自由主义又面临了挑战,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理论再度复归。
在讨论政府管制问题时,有必要注意一下政府规制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因为,政府规制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宏观调控和规制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目的都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既能矫正市场缺陷,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区别在于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的、总量的调控,通常借助财政、货币政策等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故宏观调控属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相比之下,规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调控,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以此来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因而,与宏观调控的一般特性不同,规制是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一个过程,属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当代西方规制理论也是从国家干预主义理论中派生出来的,主要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制约、干预或管理,并认为市场的局限性和市场失灵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规制的必要条件;政府或公共机构针对市场失灵的现象,应设计出相应的规制制度来调控市场,约束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规范有序的运行。
从西方经济学发展及各国现行政策发展趋势来看,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二者的发展还呈日益融合的趋势,即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中有利于发展经济的一些政策主张,以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这两大经济学思潮在西方经济发展史中“此消彼长”的发展规律也表明,国家干预主义,并非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专利",也不会在今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消亡,政府规制理论在西方世界中受到重视足以说明这一点。